以商业目的从第三国进口动物
以商业目的从第三国进口动物
以商业目的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例如犬、猫或雪貂,仅在下述情况被允许:
- 动物来自欧盟允许进口动物的第三国,根据2011年12月15日欧盟决定,该决定列出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和地区名单,可从此地以非商业目的携带超过5只犬、猫和雪貂的动物进入欧盟, 以及这类动物以非商业形式进口和携带进入欧盟的证书样本(法律日志2011年12月23日的 L. 343款,65—76页)
- 动物必须能够被识别(通过微型芯片)并且已接种狂犬病疫苗。在一些国家中(欧盟规定的998/2003/EC附件II中未列入名单的国家) 动物必须接受狂犬病抗体的中和抗体滴定检测 (考虑到欧盟的禁运规定,应在入境前 3个月检测) 。
- 动物需持有必要的兽医证明并且需要符合证书中所述要求(证书样本为欧盟决定之附件),
- 进口的动物应在有检疫“O”类动物资格的边境兽医站进行检疫,若空运进口,波兰在华沙的机场是唯一的空运检疫点),
详细信息请查询波兰兽医检验局网站www.wetgiw.gov.pl,栏目“从第三国的进口”
当携带的伴侣性动物非犬、猫或雪貂时,由于运载方式的复杂性,建议携带者通过电话或邮件与波兰兽医检验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