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 行李航空运输总规则
波兰航空公司旅客、行李航空运输总规则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机票
第4条 中途停留
第5条 票价与费用
第6条 预订
第7条 值机手续
第8条 拒绝运输、限制及特殊运输条件
第9条 行李
第10条 退款
第11条 机上行为
第12条 附加服务的提供
第13条 行政手续
第14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15条 索赔与权利主张期限
第16条 变更与撤销
第1条 定义
代理人
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表其销售旅客机票,并提供该承运人所运营航线以及(如获授权)其他航空承运人所运营航线上的旅客机票及其他服务的机票销售代理人。
行李
除另有说明外,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非托运行李
由旅客随身携带并存放于客舱内的行李。
托运行李
由承运人负责保管的行李,承运人须为其出具行李凭证。
机票
是指旅客及行程数据的电子记录,包括所采用的票价及已付款旅程的确认信息,并附有行李凭证或行李标签,由承运人或以其名义签发;其中包含合同条款及航空旅行信息,并载入本通用运输条款。
行李凭证
是指机票中有关旅客托运行李运输的相关数据部分。
庞加莱法郎
是指《华沙公约》中使用的合同货币单位。
公约
是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蒙特利尔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华沙公约》(原文本,或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订,及/或经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补充),具体适用哪一公约,取决于上述两项公约中哪一项适用;对于《华沙公约》,还取决于其修订及/或补充是否因机票所载航线而适用于该次运输。
航程区段
机票中注明旅客有权乘坐的各起降点之间的票面区段。
通用运输条款
是指承运人采用的本通用运输条款。
截止办理时间
是指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完成值机及行李托运手续并取得登机牌的最后期限。各机场的截止办理时间不同,建议旅客查阅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值机的,承运人有权取消旅客的预订。有关首段行程截止办理时间的信息,可向承运人或签发机票的旅行社查询。
承运人代码/标识符
是指标识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代码或字母。
旅客
是指经承运人同意,持有机票并已乘坐或将乘坐航空器的任何人(机组人员除外)。
残疾旅客
是指因身体残疾(感觉或运动残疾,无论永久性或暂时性)、智力障碍、年龄或其他原因,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行动能力受限,且其状况需要特别关注并针对所有旅客可享受的服务进行适当调整的任何人。
承运人规定
是指本通用运输条款以外的规定,可在承运人网站 www.lot.com 上查阅,或在订立运输合同前以其他方式提供,该规定在旅客旅行期间有效,并规范旅客及/或行李的运输,以及承运人票价规定。
中途停留
是指旅客在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某一地点有意中断旅程,且该中断已在旅程开始前经旅客与承运人协商一致。
承运人
是指航空承运人波兰航空公司(Polskie Linie Lotnicze LOT S.A.),注册地址为华沙工人保卫委员会街43号,邮编02-146(以下简称PLL LOT SA),或在特定情况下,指机票上注明的或受其委托执行运输的其他航空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
是指与旅客订立航空运输合同、且其标识符显示在机票上的承运人。
行李标签
是指由承运人或以其名义签发、仅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凭证;其挂签部分系于托运行李上,识别副联交付旅客。
条例
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5月13日第889/2002号条例(EC),该条例修订了1997年10月9日关于航空承运人事故赔偿责任的第2027/97号条例(EC)。
SDR——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
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合同货币单位。
特别声明价值
是指旅客在托运行李时,通过支付附加费而声明的、超过依公约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行李价值声明。
票价
是指向旅客收取的票价、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在必要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的适用范围规定。
以日计算的期限
是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所有7天,但确定通知期限时,发出通知之日不计入。确定机票有效期时,机票签发之日或旅程开始之日不计入。
约定经停地点
在公约及本运输条款中,是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在机票或承运人时刻表中作为旅客行程计划经停地列明的地点。
合同条款
是指机票中以该名称标注的条款及信息,这些内容通过引用方式将本通用运输条款纳入运输合同。
动物
是指存放于客舱或行李舱内、随旅客出行的动物,旅客为其所有人或在旅程期间代表所有人对其承担责任的人。
第2条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2.1.1 本通用运输条款仅适用于在机票相应栏目中注明承运人名称“波兰航空公司(PLL LOT S.A.)”或其标识符“LO”的航班或航程区段,但第2.2至2.5条规定的情形及第2.6条所述情形除外。
2.1.2 本通用运输条款同样在适当范围内适用于免费及折扣运输,除非相关协议、飞行指令或机票另有规定。
2.2 法律优先性
本通用运输条款的适用不得违反公约及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若因此导致本条款中某些规定无法适用,其余规定仍继续有效。
2.3 包机
若运输系基于包机合同进行,本通用运输条款在适当范围内适用,但以包机合同和包机机票未作不同规定为前提。
2.4 代码共享航班
承运人在某些航线或特定航班上与其他承运人签有协议,通常称为代码共享协议。在此情况下,实际执飞的可能是另一家承运人。旅客将在预订时获知实际执飞承运人的身份;若预订时尚无法确定,则一旦确定即予告知。如本通用运输条款与实际执飞承运人的通用运输条款之间存在差异,以实际执飞承运人的条款为准。代码共享合作伙伴的通用运输条款将在预订过程中提供。
2.5 更换承运人的必要性
在特定合理情形下,若承运人无法以其时刻表所列航班运送旅客,为避免或减轻运输延误,承运人可由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替代本航班,或将预订变更至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旅客应至迟在值机或登机时被告知实际执飞承运人的身份。
2.6 更换机型
承运人有权变更时刻表所列机型。
2.7 通用运输条款与其他承运人规定
根据所购机票适用的票价或旅客所购其他附加服务,可能适用承运人网站 www.lot.com 上发布的、明确机票或其他附加服务使用条件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在购买机票或服务前提供。
第3条 机票
3.1 机票
机票系承运人与机票上所列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3.1.1 机票要求
未持有承运人签发并载有相应航班航程区段的有效机票者,无权乘机。机票仅由其上所载之旅客本人使用,承运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明其身份及证件信息与承运人数据库记录一致的证件。
3.1.3 机票不可转让
机票不得转让。若机票上所列旅客以外的他人凭该机票出行或办理退票,承运人对机票上所载旅客不承担责任,前提是其善意提供运输或办理退票。本规定不适用于旅客以适用相应法律规定的旅游团形式出行的情形。
3.2 有效期
3.2.1 机票自旅程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机票中任何区段均未使用,则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机票或本通用运输条款另有规定。
3.2.2 若旅客在机票有效期内无法旅行,原因是请求预订时承运人无法予以确认,则该旅客机票的有效期将按适用票价规定延长;或应旅客要求,按照第10条以及第5条第5.4款的规定办理退款。
3.2.3 若同行旅客中有人在旅途中离世,承运人可通过延长有效期或豁免最短停留要求的方式变更该离世旅客同行者的机票。若已开始旅程的旅客的直系亲属离世,该旅客及其同行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可予变更。任何此类变更须凭有效死亡证明进行,有效期延长不超过自死亡之日起45天。
3.3 航程区段顺序
承运人票价规定要求旅客按机票所载顺序使用航程区段。若旅客拟不按机票所载航程区段顺序出行,应根据其实际行程意图变更机票。在此情形下,费用按以下方式核算:
若旅程尚未开始,按提出航线变更之日实际飞行航线适用的票价计算;
若旅程已经开始,按原预订之日实际飞行航线适用的票价计算。
若如此计算的票价高于机票所载航线的价格,承运人可要求旅客在继续旅行前补缴差额。若旅客未事先通知承运人其变更航线的意图,且前序区段未使用或未按机票中各航班区段规定的顺序使用,则适用本通用运输条款第6条第5款的规定。
应当指出,由于当地法规的规定,上述原则可能不适用。
第4条 中途停留
在机票所示航线上,按所适用票价条件或相关国家法规,允许在约定地点中途停留。
第5条 票价与费用
5.1 一般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票价包括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费用。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市中心航站楼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5.2 票价适用
适用于航空运输的票价为承运人或以其名义按惯常方式采用的票价;对于未公布票价的运输,按承运人规定计算(核定)。除国家规定另有安排外,适用票价为机票签发之日确定的、用于第一区段出发日期(机票所示日期,电子机票则为第一个电子区段)的票价。航线或日期的变更可能影响所支付的适用票价。某些票价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可退款(适用法律要求退款的情形除外),因此旅客在选择票价时应确保其条件符合自身需求。若已收取的费用与应适用的票价不符,差额应由旅客补缴或由承运人按所适用票价的条件退还。
5.3 旅行路线
除承运人规定另有约定外,票价仅适用于该票价所涵盖的航线。若特定票价允许多种航线,旅客可在出票前选定航线;若旅客未作选择,则由承运人确定。
5.4 税款与费用
购买机票时,旅客应支付相关主管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或机场管理者征收的相应税款及费用,该等税款及费用独立于承运人应得之票价及费用。因旅客要求或过错而变更运输合同条款(如承运人、航线或日期),将按当时有效的税款或费用核算和征收。在某些机场,旅客可能被机场当局或国家当局收取额外的行政费用,该费用独立于承运人,且只能直接向相关机构缴纳。如机票未使用或部分使用,旅客将获得相应税款及费用的退款。
第6条 预订
6.1 预订要求
6.1.1 若机票上注明航班号、日期、时间,且在相应栏目中标注“OK”,或电子机票表明预订已在承运人预订系统中登记并确认,则旅客拥有已确认的预订。
6.1.2 某些票价条件可能限制或排除旅客变更预订的权利。具体条件以各票价规定为准。
6.2 超过规定出票期限后取消预订
若旅客未在规定出票期限内向承运人支付机票款或办理与承运人之间的信用结算手续,承运人可取消预订。
6.3 个人数据
为订立和履行运输合同,旅客须向承运人提供办理预订、签发机票、履行运输合同、处理可能的投诉、获得其他服务以及完成移民及其他过境手续所必需的个人数据。承运人将对上述个人数据进行处理,并将其传送至相关公共机构或其他接收方,包括经授权代理人或其他承运人,用于实现上述目的或数据控制方和接收方其他合法利益。
旅客被告知并知悉,任何与非法干扰行为或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事件相关之事项,均可能被记录在承运人计算机系统中,并向相关公共机构披露。
此外,依据波兰、欧盟及国际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些航班,承运人有义务向(波兰及外国)公共机关提供个人数据,特别是用于发现、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及其他刑事或财政犯罪并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以及打击非法移民和加强边境管制。
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旅客的个人数据可能被传送至欧洲经济区以外、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际协议有权获取该等信息的接收方,或在该数据传送对于实现数据控制者或接收者所追求的合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目的地国家的入境、海关及其他过境手续)属必要时进行传送。
承运人已指定数据保护专员,作为旅客就其个人数据处理事宜可联系的人员,电邮地址:iod@lot.pl。
有关承运人个人数据处理的更多信息,详见承运人网站 http://lot.com/ochrona-danych-osobowych 上发布的隐私政策。
6.4 座位分配
6.4.1 对于免费座位预订,承运人将在值机阶段尽量满足旅客的座位偏好,无需额外收费,但承运人保留变更已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便座位已事先确认。
6.4.2 承运人还提供“我的最爱座位(Moje Ulubione Miejsce)”服务,允许旅客在起飞前提前预订机上座位。“我的最爱座位”服务详情见 www.lot.com。
6.4.3 登机后,如需更换座位,须经客舱乘务员同意。
6.5 取消后续预订
若旅客未根据其实际行程意图变更机票,或未支付第3条第3.3款所述的相应费用,承运人可取消其后续预订。
第7条 值机手续
旅客须在起飞前留出足够时间办理相关主管机构要求的手续及出发程序,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承运人规定的最短办理时间,完成值机和登机。若旅客未持有所需证件、尚未准备好出行,或未在承运人规定时间内办理值机或登机手续,承运人可取消其座位预订,且无义务因等待该旅客而延误起飞。承运人对因旅客未履行本条所规定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不承担责任。若旅客完成值机后未前往登机,导致因取出托运行李而延误起飞,旅客须承担相关费用。有关值机的详细信息(包括截止办理时间)见 www.lot.com。
第8条 拒绝运输、限制及特殊运输条件
8.1 拒绝运输
承运人可在其判断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拒绝运输旅客或其行李:
a. 出于安全考虑而属适当之举;
b. 为防止违反旅程出发地、中途停留地、终点或航空器飞越地国家的法律、命令或其他规定属必要之举;
c. 在不违反第8条第8.2款规定的前提下,旅客的行为、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符合下列情形:
i. 需要承运人提供特别照料;
ii. 构成对良好风尚的明显违反,可能引起其他旅客的严重不满;或
iii. 对自身、其他旅客或他人财产构成威胁;
d. 旅客不遵守承运人有关机上安全和秩序等指示和命令;
e. 旅客存在重大误导、骚扰行为(如关于持有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玩笑),或其使用言辞或行为方式致使(i)机上安全存在疑问,或(ii)承运人、机组、地面工作人员、航空器/财物或所有物、其服务(包括所提供的常旅客计划)或其他旅客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该等言辞或行为包括对地面工作人员或机组使用威胁、侮辱或冒犯性语言,以及涉及构成威胁或其行为危及一人或多人、货物或承运人财产安全的旅客;
f. 旅客拒绝接受机场负责飞行安全的安保服务实施的人身或所携物品安全检查;
g. 旅客在前次航班、值机时,或在中转航班的前序航班期间,实施非法干扰行为或违反安全、秩序、良好风尚或纪律(包括违反第11条规定),且承运人有理由认为该行为将再次发生,并已书面通知旅客拒绝其乘坐承运人所有航班;
h. 未支付现行票价、费用或税款,或承运人与旅客(或为机票付款者)之间未办理信用结算手续;
i. 旅客未持有所需证件,或经承运人要求拒绝出示第13条第13.2款所列相关证件;
j. 有合理理由担心旅客将试图越境进入其过境停留国;
k. 旅客销毁所需证件,或拒绝向承运人工作人员出示旅行证件;
l. 旅客被旅程出发地、终点或经停国家拒绝入境;
m. 旅客出示的机票:
i. 属伪造;
n. 持票人无法证明其姓名为机票“旅客姓名”栏所载之姓名;
o. 旅客未根据第3条第3.3款变更机票或支付改签费用。
8.1.1 若承运人因第8.1条(d)项、(e)项及(g)项所述旅客行为遭受损失,承运人将直接向旅客追偿因该等不当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8.2 专项协助
8.2.1 承运人将尽力为患病者、残疾旅客、无人陪伴儿童及孕妇提供出行便利。无人陪伴儿童、患病者、残疾人或孕妇的承运,可能须按现行法律规定,事先与承运人就承运条件进行协商。
8.2.2 某些机型可能对残疾旅客的承运存在限制。建议旅客在预订时即告知承运人其残疾状况或对专项协助的任何需求。若专项协助请求是在预订之后或在法律规定时限之后提出,承运人将根据现行规定,特别考虑请求时限及所需协助的特殊性质,尽力满足残疾旅客的请求。
有关上述人员承运的详细规定,可在承运人网站 www.lot.com 上查阅。
8.2.3 若旅客未告知承运人其需要专项协助的疾病或残疾,且因该疾病或残疾,承运人将航班改飞至非计划着陆地,承运人有权追偿因航线变更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因该事件产生的其他费用,但不可抗力情形及承运人过错行为除外。
第9条 行李
9.1 旅客的义务
(a)旅客声明其完全知悉所携行李之内容;
(b)旅客承诺自打包行李之时起不离开行李无人看管,且不接收他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物品;
(c)旅客承诺不携带由第三方委托其运送的行李。
9.1.1 不得在行李中托运的物品
旅客不得将下列物品放入行李:
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所运财产,并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危险品规定及相关规定所列明的物品(承运人将应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
2. 由航空器起飞、降落或飞越所在国现行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3. 因重量、形状、尺寸、特性(如易碎性、易腐性),或出于运营或安全原因,承运人认为不适于运输的物品;
4. 活体动物,第9.10条——动物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5. 酒精;
6. 除原厂密封包装以外的其他酒精饮品。
9.1.2 旅客行李中不得运输火器及弹药,运动及狩猎用枪支弹药除外。运动及狩猎用枪支或弹药,仅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且须向承运人出示。枪支不得装填弹药,须经妥善处置并适当包装。弹药运输受ICAO和IATA危险品规定及相关国家法规约束。
9.1.3 诸如:剑/佩剑、刀具、古董枪支、仿真枪支等武器,可在事先与承运人就运输条件达成一致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该等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客舱。
9.2 某些物品运输的建议
9.2.1 建议不要将易碎及易腐物品放入托运行李。如旅客将该等物品放入行李,应确保其适当且安全地包装,避免损坏旅客自身的行李、其他旅客的行李及承运人的财产。
9.2.2 承运人还建议不要将下列物品放入托运行李,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首饰、贵金属、艺术品、计算机、相机、移动电话、其他电子设备、乐器、金银制品、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商业样品、护照及其他身份证件、光学仪器、药品、眼镜、太阳镜及钥匙。建议将该等物品放入手提行李随身携带。
9.2.3 还建议不要在行李上加挂吊牌或其他附加物品,该等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损坏/脱落或导致其他行李受损。
9.3 拒绝运输的权利
9.3.1 承运人可拒绝运输上述被列为禁运物品的任何物品作为行李,并可在该物品在行李中被发现时拒绝继续运输该物品。
9.3.2 若行李未以保证安全运输的方式适当包装,且即使按通常注意标准操作仍无法保证安全,承运人可拒绝接收为托运行李。此外,若行李因其大小、形状、重量、内容或种类,或出于安全或其他旅客舒适考虑而不适合运输,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9.3.3 旅客不应运输内容物未知的托运及非托运行李,或来自陌生人的行李。
9.4 行李检查权
9.4.1 出于安全原因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旅客可能被要求接受搜查,或允许对其行李进行X光或其他技术的安检。若旅客无法到场,其行李可在其不在场时进行X光检查或搜查,特别是为确认是否含有第9.1.1条及第9.1.2条所述物品。若旅客拒绝接受本款上述句子所述搜查或检查,承运人可拒绝运输该旅客及其行李。
9.4.2 行李托运
旅客只能将行李托运至自身将前往的目的地,并按机票上注明的航线(在相应航段或多段航段上)办理。若旅客的行李已托运至更远的目的地,则不得在中途经停地中断旅程,除非承运人能在不延误起飞的情况下,于行李舱中找出并交付该希望在经停时离开飞机的旅客的全部行李。如旅客仍坚持中断旅程,须承担与查找行李及延误飞机相关的所有费用。
9.5 托运行李的运输
9.5.1 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办理托运后,承运人即承担保管责任,并为每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标签,将该标签的识别副联交付旅客。
9.5.2 托运行李原则上与旅客同机运输,除非出于安全原因无法做到。在此情形下,如不违反海关检查相关规定,行李将由承运人送至旅客住处或其指定的其他地点。
9.5.3 特别声明价值
对于价值超过依公约确定的毁坏、灭失、损坏或延误赔偿责任限额的托运行李,旅客可在出发前为全部行李投保,或在向承运人交付行李时提交特别声明价值,特别声明价值的接受可能须支付相应费用。
9.5.4 若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该项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执行,承运人可拒绝接受行李特别声明价值。
9.6 免费行李额
旅客只能根据承运人确定的条件和限制免费携带行李。相关信息可在 www.lot.com 网站上获取。
9.7 逾重行李
对于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旅客须按承运人规定的费率和方式支付费用。相关信息见 www.lot.com。
9.8 非托运行李的运输
9.8.1 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须能放入旅客前方座椅下方或客舱内封闭的行李架内。承运人认定为过重或过大的物品,将按托运行李规定运输。非托运行李的允许尺寸和重量由承运人确定,并在 www.lot.com 网站上发布。
9.8.2 若客舱内空间不足,承运人可不考虑其允许的尺寸和重量,要求将行李按托运行李规定交付行李舱运输。在此情形下,建议旅客取出第9.2.1条及第9.2.2条所列物品。
9.8.3 不适合在飞机行李舱内运输的物品,如乐器等,仅可在事先与承运人协商一致后于客舱内运输。承运人可就该等物品的运输收取一定费用。
9.9 行李提取
9.9.1 行李在按旅程航线送达约定提取地点并可供提取后,旅客应立即提取行李。如旅客未提取行李,承运人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处置行李。
9.9.2 托运行李的提取人仅可为持有旅客机票及托运时所发行李标签识别副联的人。即使无法出示行李标签识别副联,只要出示了旅客机票,且行李可通过其他标识识别,仍可发还行李。
9.9.3 若提取行李之人无法出示旅客机票,且不能通过出示行李标签识别副联识别行李,承运人将在其证明对该行李拥有权利、并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足以补偿因发还行李可能产生的损害或费用的担保的前提下,将行李交付该人。
9.9.4 若旅客机票持有人在提取行李时未提出投诉,则推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提取。如旅客在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仍提出投诉,则应证明损害发生于运输过程中。
9.10 动物
9.10.1 仅猫、狗及雪貂可作为客舱动物出行。其他动物则在行李舱内运输。运输动物须事先经承运人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承运人可运输的动物数量,因航班和旅客而受限。动物应放入合适的容器内并备有食物,并随附目的地国家及过境国家相关机构要求的有效兽医健康及疫苗证书、入境许可及其他证件。有关动物运输的详细信息见 www.lot.com 网站。
9.10.2 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动物连同容器及食物,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而属于逾重行李,旅客须按现行费率支付。
9.10.3 视障或听障旅客的导盲(导聋)犬、协助犬或辅助治疗犬,按现行规定免费运输。详细信息见 www.lot.com。
9.10.4 承运人按条例及公约关于行李及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动物运输承担责任。除前句所述责任外,承运人对动物的任何受伤、走失、延误、患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但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损害除外。
9.10.5 对于运输动物所需证件存在欺诈、缺失或失效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任何国家拒绝动物入境或运输的,承运人对所运输动物的受伤、走失、延误、患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但因承运人的过错或疏忽所致除外。对于不遵守动物运输经停或目的地国家现行规定及要求的旅客,承运人将追偿因此产生的罚款、损失、赔偿及费用。
9.10.6 在客舱内运输动物时,动物应始终处于旅客照看之下,无权在客舱内自行活动。出于安全考虑,旅客应防止动物与其他旅客接触,并在机上全程通过牵绳、挽具或所携容器加以约束。运输犬只时,须为其佩戴口罩以防攻击行为,但法律对协助犬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第10条 退款
10.1 一般规定
机票或其未使用部分的退款按本条规定办理,但须符合第5条第5.4款的规定。
10.2 有权获得退款的人
10.2.1 除下列例外情形外,承运人在取得已向其付款的证明后,向机票上所列之人或为机票付款之人办理退款。
10.2.2 除机票遗失及电子机票情形外,退款仅在向承运人交回所有未使用航段及旅客联以及可能的发票后办理。
10.2.3 退款以与机票付款相同的方式办理。
10.3 承运人原因导致的退款
在违反旅客意愿被拒绝登机、航班取消或长时间延误的情形下,旅客有权依据欧共体第261/2004号条例主张权利,但运输出发地所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4 按票价条件的退款
若旅客申请机票款退款,且所适用的票价并未排除退款权利,则退款金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a)若机票任何航段均未使用——退款金额为向旅客收取的全部票价,扣除适用特殊票价条件下规定的可能费用(如适用);
(b)若机票部分使用,且票价规定允许——退款金额为已支付票价与实际飞行航线适用票价(基于所提交机票计算)之间的差额,扣除未使用航段适用特殊票价条件下规定的可能费用(如适用);
(c)若以不可退款票价签发的机票被换为完全可退款票价——仅可退款的部分为补缴至可退款票价的差额;机票原始价值仍为不可退款。
10.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5.1 若退款请求在机票按第3条第3.2款确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后才提出,承运人可拒绝退款。
10.5.2 在收到旅客或为机票付款之人的付款证明前,承运人可拒绝退款。
10.5.3 对于已向承运人或国家机关代表出示作为离开该国意图证明的机票,承运人可拒绝退款,除非旅客证明其持有在该国停留的许可,或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其他交通方式离开该国。
10.5.4 对于未使用机票(航段),若该未使用系因购买机票之目的与出行无关,而是为了规避机场限制区进入相关规定或其他旨在损害承运人或为其工作之人利益的规定,承运人可拒绝退款。
10.7 有权办理退款的主体
应旅客要求的退款,仅由签发机票的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办理。
第11条 机上行为
11.1 机上完全禁止吸烟以及饮用旅客自带至机上的酒精饮品。
11.2 禁止为非个人用途录制视频或拍摄照片。如可能侵犯第三方隐私权,机组人员可禁止拍摄或录制。
11.3 若依承运人判断,旅客在机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妨碍机组履行职责,不遵守机组关于禁止吸烟(包括传统香烟、电子烟及其他人造形式吸烟)、机上饮酒及使用麻醉品的限制和禁令,或行为足以引起其他旅客合理反对,承运人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相应措施制止此种行为,包括采取强制手段、降落后将其带离航空器,并拒绝继续运输及今后运输。为确保飞行安全及机上秩序,机长有权对机上所有人员发布命令,机上所有人员均有义务执行机长命令。承运人保留向对其他旅客或承运人造成损害的旅客追偿的权利。
11.4 若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承运人可依据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合理的措施。为此,承运人可在最近的机场让旅客离机,包括将旅客交付有关机关,或在飞行任何阶段采取合理措施,并按第8条第8.1款规定拒绝运输。
11.5 因旅客不当行为导致的飞机返航
若因旅客不当行为,致使飞机降落于非该航班目的地的地点,承运人亦保留追偿降落费用的权利。
11.6 出于飞行安全考虑,承运人可禁止或限制在机上使用诸如下列设备:便携式收音机和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电子游戏机、发射设备、无线电波遥控玩具及对讲机。允许使用助听器及心脏监护仪。
11.7 旅客应在整个航程中始终留在自己座位上。坐在座位上时应系好安全带。同时,对于长途航班,承运人建议按机上提供资料中所附说明,多次进行相关运动。
第12条 附加服务的提供
12.1 若承运人在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同时,代旅客向第三方预订服务,则在该方面承运人作为代理人。在此情形下,适用相关服务提供商的合同条款。
12.2 若承运人承诺提供地面运输服务,则该运输可能受单独的运输条件约束。
第13条 行政手续
13.1 一般规定
旅客应自行负责遵守与旅程相关的、出发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所有适用的规定、规则、命令、要求和规定,以及遵守承运人的指示。
承运人、其员工、代理人、代表及受委托人均无义务向旅客或第三方提供有关获取必要证件(含签证)或遵守适用法规的协助或信息,且不对旅客因持有错误信息、未能获取此类证件(含签证)或未能遵守适用法规而承担的后果负责。
13.2 旅行证件
旅客须出示法律及相关国家主管机关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证件,并在涉及该等规定及要求时,允许承运人复制并保留该等证件副本。承运人保留在旅客行程任何阶段,对不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及要求、或证件似乎不正确,或经承运人要求拒绝出示该等证件的旅客拒绝运输的权利。
13.3 被拒绝入境
若因目的地或过境国家拒绝旅客入境,政府机关令承运人将其遣返出发地国家或任何其他地点,旅客须支付票价及其他与旅程相关的费用。承运人可使用旅客已为未使用运输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运人持有的属于旅客的其他款项支付该费用。承运人为运输至发生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地点所收取的票价不予退还。
13.4 海关检查
如有要求,旅客应参与对其托运或非托运行李的海关检查。承运人对旅客在该等检查中或因不遵守该项要求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3.5 安全检查
旅客须接受政府、机场或承运人授权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实施的安全检查。
第14条 损害赔偿责任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通用运输条款构成承运人责任的基础。若运输由其他承运人执行,则责任由缔约承运人的规定确定,但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1.2 依本通用运输条款进行的航空运输,受条例或公约规定的责任原则约束,该等条例或公约对承运人责任予以限制。在公约规定不适用的范围内,该责任由各国现行法律确定。
14.1.3 对于因索赔人或其权利来源人的疏忽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或促成损害的,承运人对其全部或部分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保留对第三方的追偿权。
14.1.4 对于因遵守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建议或要求,或旅客未遵守该等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4.1.5 承运人的责任不得超过经证实的损害价值,并受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条例或公约)所产生的限制约束。
14.1.7 承运人在为其他承运人签发机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14.1.8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任何规定均不解除承运人依条例、公约或现行法律享有的任何责任免除或限制,或可援引的抗辩。
14.2 承运人对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14.2.1 仅当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事故发生于机上或与上下机相关的任何活动中,承运人才对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4.2.2 对于由该承运人运送的旅客死亡或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承运人承诺:
1. 在每名旅客损害不超过151,880 SDR(或其他货币等值)的范围内,不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但承运人保留依第14.1.3条产生的权利;
2. 在每名旅客损害超过151,880 SDR的范围内,若承运人证明下列情形之一,则不承担责任:
- 该损害并非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致,或
3. 该损害完全由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并向有权获得赔偿的人或多人,预付赔偿金,金额应足以按所遭受困境的比例支付最紧急的费用,至迟于确定有权获得赔偿之人后15日内支付。在旅客死亡情形下,预付款不少于16,000 SDR(或其他货币等值)。预付款的支付不构成承运人对责任的认可,并可从赔偿中扣除。预付款不予退还,但被支付给经证明无权获得赔偿之人的,或第14.1.3条所述情形除外。
14.3 承运人对旅客延误的责任
对于受公约约束的运输,承运人对因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其已采取可合理预期之避免损害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等措施的除外。该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6,303 SDR。
14.4 承运人对行李运输中产生损害的责任
14.4.1 承运人仅对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非托运行李(处于旅客照管之下)及旅客个人物品损害承担责任。
14.4.2 承运人对行李毁坏、损坏、灭失或延误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519 SDR为限,但有意造成损害或鲁莽行事并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除外。
14.4.3 第14.4.2条所述责任限额原则上构成承运人责任的上限,这意味着在该限额范围内,旅客特别须证明损害的发生及金额。在无法证明损害金额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裁定赔偿。
14.4.4 第14.4.2条所述限额,在旅客已按第9条第9.5.3款提交行李提高价值声明的情形下不适用。在此情形下,承运人在所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能证明旅客实际遭受的损害低于该金额的除外。
14.4.5 在因行李自身性质、品质或固有缺陷而产生损害的情形下及其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任何旅客的行李对他人或他人财产,或对承运人造成损害的,均应向承运人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害、损失及费用。
14.4.6 对于第9条规定的不得在行李中运输的物品所发生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15条 索赔与权利主张期限
15.1 投诉的提出
15.1.1 对于行李损坏,若有权提取行李之人未在发现损坏后立即提出投诉,且至迟于收到行李之日起七日内(行李延误送达情形下,自行李交付旅客可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投诉的,不得主张任何索赔。投诉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发送给承运人。
15.1.2 投诉应由旅客或其依法授权委托并向承运人出示相应授权之人直接向承运人提出。投诉应发送至投诉部门,或通过 www.lot.com 网站上的表格提交。
第16条 变更与撤销
承运人的代理人、员工和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撤销本通用运输条款的任何规定。
最后修订日期:2026年3月31日。